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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移车场地设计方案,汽车漂移场所建设规范

tamoadmin 2024-05-20 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引导交通需求,规范停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特种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漂移车场地设计方案,汽车漂移场所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引导交通需求,规范停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特种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外,主要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永久性和过渡性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等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泊位。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发展智慧停车,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适度满足刚性停车需求,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统筹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八条 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协助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机动车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驻车换乘公共停车场等内容。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停车发展需求,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或者增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在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大型公交站场等可以实现驻车换乘公共交通的场所,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换乘公共停车场。

换乘公共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电子信息数据处理及接驳等系统,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第十六条 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组织验收;过渡性公共停车场竣工后,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过渡性公共停车场或者对既有机动车停车场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审定,并按规定办理验收。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如下:

一、考试车辆要求

1、大型客车: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2、牵引车:车长不小于12米的半挂汽车列车。

3、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普通载客汽车。

4、中型客车:车长不小于5.8米的中型普通载客汽车。

5、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9米,轴距不小于5米的重型普通载货汽车。

二、科目一考试场所

1、使用计算机系统随机出题、考试,计算机考试系统与机动车驾驶管理系统联网。

2、各考位之间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

3、考试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4、设置有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配备必要的便民服务和交通安全宣传设施。

三、科目二考试场地

1、有满足场内道路驾驶考试所需的设施及相应的标志、标线。

2、桩考场内地面平坦,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3、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桩考应当使用计算机自动系统。

文章标签: # 停车场 # 机动车 #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