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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反垄断指南全文-汽车反垄断法哪年施行的

tamoadmin 2024-08-25 人已围观

简介1.8.2反垄断法概述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何时实施?3.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4.反垄断法为什么要修订?5.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实施时间6.因为垄断被罚8700多万,丰田到底冤不冤?8.2反垄断法概述第三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和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概述 垄断有广、狭义理解。狭义的垄断专指经济垄断,即发生在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垄断行为,即商品经营者通过联合方式,或

1.8.2反垄断法概述

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何时实施?

3.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4.反垄断法为什么要修订?

5.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实施时间

6.因为垄断被罚8700多万,丰田到底冤不冤?

8.2反垄断法概述

汽车反垄断指南全文-汽车反垄断法哪年施行的

第三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和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概述

垄断有广、狭义理解。狭义的垄断专指经济垄断,即发生在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垄断行为,即商品经营者通过联合方式,或者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控制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行为的活动。垄断可以产生限制、排除自由竞争的效果。

垄断的表现与一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科技进步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在实施产业管制的的国家、地区或者特定时期,垄断一般表现为主导下的垄断,比如投资经营邮政、航空、能源产品等事业,这种垄断有立法作保障,属于“法定垄断”。我国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有时会利用其行力不适当地干预经济生活、妨碍公平竞争,比如本地限制外地产品在本地销售,这种现象被称为“行政性垄断”。

垄断并非都是非法的。对某些垄断行为取禁止或者限制措施的,属于“反垄断”;对某些垄断取许可措施的,则属于“反垄断除外适用”。

(二)反垄断法概述

反垄断法是规定反垄断对象、适用范围、执法机构、调查程序以及管理措施等内容的立法。在西方,反垄断立法是随着对市场经济的管制而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学界公认的最早的反垄断法是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即《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商业和贸易法》。之后,美国还颁布了《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塞勒·凯弗维尔法》、《威廉斯法》等。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有:英国的《限制性贸易法》、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韩国的《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印度的《垄断与限制性贸易行为法》。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之前,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出台一些规范垄断的规章、政策,比如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家发改委2003年颁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1993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也有关于反垄断的相关条文。

我国《反垄断法》的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垄断行为

(一)垄断行为概述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限制、排除竞争效果的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三种行为是否对影响有效的竞争机制,是否取必要的法律制裁措施,需要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调查后作出决定。

《反垄断法》还专门规定了滥用行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这类行为属于机构滥用职权的行为,而不是商品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原则上不能对其直接进行查处,而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有关机构改正并依法处分相关责任人员。

(二)垄断协议

《垄断法》规定,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根据协议产生的特点,垄断协议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这些经营者通常生产经营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服务,为了避免竞争中的两败俱伤,可能会联合起来形成同盟。《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包括以下形式:(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比如某地餐馆统一提高牛肉面价格、某地婚姻介绍所统一确定中介费用等;(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禁止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产品供应、服务关系的上下游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可能会造成上游企业对下游企业的控制,不利于下游企业的有效竞争。《反垄断法》禁止商品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纵向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比如搭售协议、强制下游企业购买最低数量产品的协议。

3.适用除外的情形

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如果符合国家鼓励或者许可的产业政策的,可以适用豁免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对其取调查和处理措施,比如订立垄断协议是为了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或者是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目的。

4.行业协会的禁止行为

行业协会作为非组织机构,是由同行业内的全部或者部分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的基本功能是为本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沟通平台,为本行业发展提供规划和咨询服务,协调行业内企业之间的关系。同时,行业协会也是联结企业与的“桥梁”,可以通过行业协会促进其立法政策的实施。

为防止行业协会片面强调行业利益,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立法禁止的垄断协议。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用不正当的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竞争实力雄厚的经营者或者特许的商品经营者才有可能实施该行为,比如美国微软公司在销售其windows操作系统时“捆绑”销售浏览器。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反垄断法》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因素,比如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控制销售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技术条件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但是,前述第(2)、(3)项规定的情形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

《反垄断法》规定了下列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即不当高价(或暴利)、不当低价;(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即不当低价销售;(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即不当拒绝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即不当限制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即不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即不当差别待遇;(7)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限购行为、搭售行为、压价销售行为等。

(四)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商品经营者通过产权结构调整或者企业组织形式变化等方式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活动。《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经营者集中形式:(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可以使企业形成规模经济,可以扩大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所以,经营者集中并不当然构成立法上禁止的垄断行为。为防止经营者集中限制、排除竞争,《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即经营者集中达到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初次审查或者再次审查后,作出禁止或者许可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 涉及国家安全的,除按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

(五)滥用行力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行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其拥有的社会经济管理权,对经营者、消费者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限制或者控制,从而影响有效竞争秩序、影响公信力的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禁止下列滥用行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1.限定交易。即滥用行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阻碍商品跨地区流通。即滥用行力,实施下列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阻碍跨地区招投标。即滥用行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阻碍跨地区投资。即滥用行力,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即滥用行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三、反垄断的实施机制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执法机构是依法行使反垄断调查和审查权力,并对违法垄断行为进行制裁的行政机构。目前,院执行反垄断执法事务的机关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内设的价格监督部门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内设的条法司负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反垄断调查,国家工商总局内设的公平交易局负责市场交易中的垄断行为。此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也拥有一定的反垄断执法权,比如银监会、电监会等。为减少多元执法冲突,提高反垄断效率,《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机构的设置作出了切合实际的规定:一是设立反垄断委员会,二是确立两级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委员会由院设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法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相应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二)反垄断调查

反垄断调查是由一系列环节有机组成的执法过程。

1.反垄断调查的启动

反垄断调查可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职权启动或者依举报启动。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2.反垄断调查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取下列措施:(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3.反垄断调查的中止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4.反垄断调查的决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三)《反垄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法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2.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由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滥用行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何时实施?

正军级干部,一般都是服役到年限,退休(以前的老干部就是离休).或者因为部队调整或者整编等因素,岗位缺失,大多在军队内部(包括总部和技术科研单位或者院校)之间调整.因为这类干部级别和资历已经很高,不适合直接到地方工作.如果,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到地方应该是副省级干部,或者在市一级(至少是地级市或者省会城市)的担任人大或者政协的主要领导岗位.

一、正军级是什么级别

1.正军级,是中国军队的高级级别。中国军级或相当于军级单位,包括集团军(军)、省军区、直辖市警备区等。正军级一般授少将军衔或中将军衔,对等的行政级别相当于副部(省)级或正部(省)级。

2.军区属于正军级,省军区司令员、政委为少将军衔或中将军衔,省军区司令员或政委(兼任党委书记)还要担任该省委常委(副部级),战时还要兼任,因此正军级属于副部(省)。

3.集团军和省军区都是正军级单位。集团军军长和省级军区的司令员都是正军职少将。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隶属于军区建制,同时是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的兵役工作机构,受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双重领导。

4.一般正军级不可能是正部(省)级(除个别中将衔军长,但我军现今和平年代无中将衔军长),一般副大军区级才是正部级。

二、正军级退休费待遇

1.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

2.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

3.师级以上的军官可以在服现役满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满五十岁以上的军官退休;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

三、“正军级”少将与“副大战区级”少将,谁级别高?待遇有何区别?

1.我军的少将与外军少将有所不同,外军少将在中将之下而在准将之下。由于我军军队基数比较大,因而在将级军官的数量上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借鉴朝鲜军衔体制设计了大校军衔,从而限制将级军官的数量。就少将军衔而言,一般可以授予副军级、正军级、副大战区级等军职。

2.正军级少将,顾名思义就是军级正职少将的高级将领。在这里给大家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前“万岁军”第38集团军最后一任军长刘振立,便是属于正军级少将。正军级少将,倘若是地方司令员,比如《人民的名义》中的汉东省军区司令员,那么本人还可以进入汉东省省委常委,相当于地方行政级别的副部级。不过,这一细节看《人民的名义》的观众朋友们,可能是不大关注。

3.副大战区级少将,在我军中也有,数量还不少。在这里同样也给大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南部战区参谋长刘亚永少将,就是属于副大战区级少将。大家可能郁闷了,少将为何还可以授予副大战区级军职呢?其实,在上文中已经说到少将可以授予副军级、正军级、副大战区级等军职。通常来说,少将军衔是正军级的主要基准军衔,也是副军级与副大战区级的军衔。因而,授予副大战区级军事将领少将也是符合我军相关条例的

法律依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不包宽野括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慎橡喊行。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如御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反垄断法为什么要修订?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在这部法律的推动下,这些年我国在反垄断领域的行动不断,多家知名企业和行业巨头纷纷遭遇反垄断执法调查。

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有三家,数据显示,国家发改委截至2016年底共查处127件价格垄断案件,共罚款107.57亿元;商务部截至目前共审查1709件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其中禁止两件,附条件批准28件;工商总局截至2016年底共立案调查75件垄断案件,其中已结案48件,此外处理行政垄断案件共28起,已制止26起。

“过去近十年时间里,《反垄断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维护公平竞争作出了巨大贡献。”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在接受媒体访时表示,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现行法律的一些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市场经济越成熟,对反垄断法的需求越强烈,对反垄断法的科学性就会要求越高。”他说。

出台已满十年的《反垄断法》有望迎来首次修订。有消息称,有关部门已经启动《反垄断法》的修订研究工作,目前修改建议稿已经在讨论中,相关部门将争取在今年把研究成果提交院法制办。专家表示,此次修法的主要突破是要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要针对垄断行为建立事先审查机制,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律化。

在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指导下,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开展了《反垄断法》修改课题研究,近日课题组召开课题结题会,讨论《反垄断法》修改建议稿。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在会上表示,课题组要深入研究执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总结吸收反垄断执法和竞争政策取得的最新成果,合理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和执法技术手段,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为《反垄断法》修订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立法建议。

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实施时间

新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在2022年6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这是2008年我国首部《反垄断法》实施后的第一次大修。

此次反垄断法修改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针对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根据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还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如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鼓励创新;明确经营者在依法竞争的同时合规经营;规定了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增加了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

因为垄断被罚8700多万,丰田到底冤不冤?

文/宋双辉

这两天丰田中国因为旗下雷克萨斯品牌存在价格垄断违法行为,被罚了8761万元,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其实车企因为价格垄断被罚款不是第一次了,而且八千多万的罚金也不是最高的,可能因为今年车市不景气导致大家对价格的事情格外敏感,再加上丰田和雷克萨斯两个品牌一直以价格坚挺著称,网上也有不少关于雷车加价的段子,所以它们被罚自然网友的反应会更加强烈一些。

不过看了网友们的评论后,我发现其实很多人并没有弄明白丰田中国为什么被罚,有人认为被罚是因为雷克萨斯的一些热销车终端总要加价,还有人觉得这是对手眼红了打击报复,不得不说大家想象力太丰富了,但是对反垄断法理解不够。

所以今天咱们就来从专业角度给大家普及一下这个《反垄断法》之于汽车行业到底是怎样的存在。

在判罚通知中对于丰田中国的违法行为给了详细的描述:

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汽车之家、易车网)销售雷克萨斯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2016年至2018年3月,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地区协力会、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雷克萨斯ES200、ES300h、NX200、CT200、RX450、NX300、LX570、LS系列等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例如,雷克萨斯RX450最大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6%,ES200精英最低开票价为273000元,ES300h舒适型轿车最低开票价为353000元,NX200锋行型最低开票价为288000元,NX300、LX570、LS系列均要求新款上市时不得出现现金折扣。

(1)当事人将统一网络报价作为区域经理考核指标。(2)从2016年起要求经销商上传至当事人销售管理系统,组织专门人员对上传的进行检查,超出限价要求的,经销商必须说明原因。(3)对低价销售的经销商,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协力会、微信群和电话的方式告知会被削减下月相关车型配车。

也就是说,雷克萨斯的区域销售经理向经销商明确规定了车型的售价和折扣幅度,如果经销商不按此执行的话会有相应后果。

在很多网友看来,厂家不让经销商打折打得太凶,说明对自己的产品有信心,即使不靠大幅优惠也依然有市场,这怎么就违法了呢?难道市场不允许企业这种自由定价的行为吗?

大家会有这种误解其实不奇怪,很多人脑海中的垄断行为,就是一个市场只有个别品牌一家独大,其实这只是对垄断二字的字面理解。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

我们为此特意访了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律师,他表示,《反垄断法》对厂商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的价格是有明确规定的,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条件,否则厂商不得限制经销商转售商品的价格,也就是说经销商卖给消费者的终端价格是多少,厂商无权干涉。

这也是为什么新车发布的时候公布的价格都叫做“厂商指导价”,这个价格只是一种指导,具体每家经销商想卖多少钱,厂家并不能给出限定。

至于有些人认为,厂商给经销商设定了一个最低价,不让经销商之间互相压价难道不是保护经销商利益和保护品牌吗?任清律师解释道,《反垄断法》的这项规定,是为了让经销商之间以及汽车品牌之间能够充分竞争,这样最终获益的才是消费者,我们才能以最优的价格享受到物美价廉的产品。

否则,如果所有品牌的终端价格都是固定好的,经销商没有了自主定价权利,经销商与经销商之间也就没有了竞争,品牌之间的竞争也被削弱,消费者也就无法享受充分竞争带来的好处,厂商说卖多少钱就是多少钱,我们只能为此承担更高的购买成本。

可能也有人有疑问,如果新产品在配置上更加丰富了,成本更高了,难道厂商也无权提高售价吗?这里要明确的是,成本增加的前提下厂商可以提高给经销商的供货价格,但是至于经销商出售给消费者的价格是否提高,厂商也无权干涉,应由经销商自行决定。

实际上在限定转售价格上栽过跟头的汽车企业已经不少了。

2015年4月,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处以3.5亿元罚款,对部分经销商处以786.9万元罚款;

2015年9月,上海市物价局对克莱斯勒(中国)处以3168.2万元罚款;

2015年9月,广东省发改委对东风日产处以1.23亿元罚款,对广州地区17家经销商处以1912万元罚款;

2016年12月,上海市物价局对上汽通用处以2.01亿元罚款;

2019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长安福特处以1.63亿元罚款。

这些企业被罚都是因为向经销商限定了转售价格,而还有一些企业和经销商则是因为限定了零配件和保养服务价格被罚,比如:

2014年,武汉四家宝马4S店因为协商统一收取PDI检测费,被处以总计162.67万元罚款;

2014年,克莱斯勒上海三家经销商因签订协议对同城经销商的保养工时、配件价格、做漆价格及执行时间做了统一约定并执行协议价格,被罚款214.21万元;

2014年9月,一汽-大众奥迪事业部因为在湖北召集经销商统一零配件和保养价格,被湖北物价局处以2.49亿元罚款,8家经销商被处以2996万元罚款。

所以,不光汽车的终端售价厂商无权统一限定价格,零配件和售后保养的价格也都是如此。

明白了丰田中国此次被罚的原因,我们再来看一下,八千多万的判罚究竟是轻还是重?

任清律师表示,判断一项处罚的轻重不能单看罚金金额的大小,而是要看这几点,首先除了罚款之外,是否还没收了违法所得?其次,罚款以多大范围的营业额作为基数?最后就是罚款的比例,法律规定是1%-10%之间。

我们注意到,这次丰田中国的判罚,没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基数选取的是丰田在江苏省2016年的销售额43.8亿元,罚款比例为2%,所以与前些年的几起案件相比,这次的处罚程度并不算重。这也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及经营者配合态度等因素有关。

任清律师表示,从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至今十多年时间,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限定转售价格的行为不合法,所以也都在加强这些方面的合规性。

汽车市场是自由竞争的,对自身的产品和品牌有足够的自信,当然可以不靠价格战抢市场,对于那些不从产品和服务上下功夫,只想依靠降价促进销量的行为,我们也并不认同。不过一切的前提都是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则,不能主动干预经销商层面的定价权,这样才能最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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