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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宣告破产原因,观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tamoadmin 2024-05-20 人已围观

简介1.结合生活观察列举企业破产倒闭的主要原因那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是人类社会自步入商品经济以来最伟大的创举,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强劲的推动力。 破产清算制度的出现是现代公司制度蓬勃发展的表现,是进步的象征,所以一切公司的制度都是为了保护广大有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提高投资人的信心以及市场的活力。一、清算的目的清算,顾名思义,是清算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目的是或是为了结束公司法人资格,保护广大有

1.结合生活观察列举企业破产倒闭的主要原因那些?

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宣告破产原因,观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是人类社会自步入商品经济以来最伟大的创举,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强劲的推动力。 破产清算制度的出现是现代公司制度蓬勃发展的表现,是进步的象征,所以一切公司的制度都是为了保护广大有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提高投资人的信心以及市场的活力。

一、清算的目的

清算,顾名思义,是清算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目的是或是为了结束公司法人资格,保护广大有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提高投资人的信心以及市场的活力。

二、清算的类型

(一)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二)非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 非破产清算又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即公司自行清算,是公司在没有法院干预和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通过清算人自主自觉的行为进行清算,而特别清算则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通常为清算遇有显著障碍时或者存在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适用的清算程序。

(三)自由清算

任意清算也称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此种清算一般没有先后程序规定,也无论是否能足额清偿,不能清偿的债权不因清算结束而消灭。任意清算通常适用于合资公司、无限公司。

三、清算的内容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组织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财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还要流动资产;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无形资产;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债务。在清理后,清算组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基础。

2.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为了防止清算组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优先清偿,新法增加规定了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法定义务。

结合生活观察列举企业破产倒闭的主要原因那些?

一般企业破产原因具体分析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下面随我了解一般企业破产原因吧!

 一般企业破产原因具体分析

 破产案件适用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还有其他方法。中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破产程序适用

 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破产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此外,破产法附则中对于国有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和非法人组织破产还有特别规定(参见本章第十一节)。

 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概述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

 概念

 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判定标准

 1、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 — 现金流量标准

 2、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 — 资产负债表标准

 3、停止支付 —————— 外在行为标准

 构成要件

 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已到清偿期;是金钱或可以金钱评价的债务;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偿还。

 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债务不论是否到期。

 停止支付:是债务人依主观意志作出的外部行为,非财产客观状况;包括明示、默示等各种行为;对到期的金钱债务停止制度;持续一定期间。

 特点

 (1)它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状态。

 (2)它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状态。作为破产原因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

 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通例,是采用单一规定,即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唯一原因。而破产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复合规定和单一规定并存的方式。

 复合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上也称作“非流动性”,又称“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到期的现有债务”。无力偿债的认定,不以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为必要条件。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国际上称作“资产负债表标准”,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资不抵债即表明遇到财务困难。但是,由于这一标准依赖于受债务人控制的资料,因此,采用资产负债表标准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能够证明企业同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时,企业有充分理由适用破产程序。此时,如果企业管理层既不申请破产,又不采取积极措施对企业实施拯救,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甚至实施导致企业责任财产减少的资产处分或个别清偿的行为,致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破产法第125、128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单一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替代“资不抵债”作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的条件,是对后者的一个限定。根据这一限定,一时不能支付但仍有偿付能力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

 本项标准代表了破产法起草的一个指导思想,即鼓励适用破产程序,特别是再建型的破产程序(重整、和解),以积极清理债务,避免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淀和资产闲置,并减少企业长期困境下的道德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其破产重整或者清算。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这些也属于单一规定。

 企业破产后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一、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的顺序是什么

 1、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情形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当然,如在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或者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债务人请求和解不成立或和解被废止

 1、债务人请求和解不成立。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做出破产宣告前,债务人请求和解的,如果法院驳回债务人的和解申请、债务人请求撤回和解、债务人经与债权人会议协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裁定不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2、和解依法废止。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如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或是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申请废止和解,或者依职权废止和解,宣布债务人破产。

 三、公司破产逃债的现象有哪些

 第一,一些企业规避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就有计划、有目的地坚壁清野,转移企业内核,留下企业空壳,然后滥用破产制度,金蝉脱壳,逃废债务。其方法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低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是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二,一些企业利用企业分立的形式,采取“先分后破”、“新老企业划断”等方法,将资产转移到新设的企业,然后根据分立协议由老企业承担全部债务,然后由老企业宣布破产,甩掉债务。

 第三,一些企业借资产重组为由将原单位全部资产和资金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使原单位名存实亡;还有一些企业借资产重组之名将原公司划分为若干小公司,债权债务、经营管理与原来的母公司完全分立,使原公司成为“空壳”。

 第四,一些企业通过投资的方式转移资产,使原来的企业仅剩下“空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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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益分配不当类死因

1、不能合理调度和利用资金,导致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缺乏生发的力量,最终失血而死;

2、不尊重当地社会法则,为社会所不容,所谓天理不容,死有余辜;

3、企业收割利益时,不信守承诺,不能与顾客、合作伙伴、员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最终“失道寡助、众叛亲离”而孤独致死;

4、企业收割利益后,不知“冬藏”,而是急于分割利益,最终导致企业缺乏再生长和持续发展的力量,最终力量枯竭致死。

二、运营管理类死因

1、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成本、速度和服务没有竞争优势,缺乏顾客的认可与支持,企业运营缺乏蕴化、生长的土壤,最终枯竭而死;

2、企业缺乏内部运营法则系统,毫无执行力,最终就应着了“无礼则危”;

3、团队成员无共同目标和共同价值观,同床异梦、人心涣散,缺乏一个组织所必需具备的统一行动、相互协作等特征,散兵游勇能活几时;

4、企业内部责任、风险、利益分配和担当机制不透明或得不到团队成员认可,“义”之不在,散伙只是早晚的事情;

5、学习力不足,不能及时将过去的经验、教训等转化为组织的知识和能力,并成为指导组织再次行动的“智慧”;不能快速适应组织外部、内部的各种变化。学习力不足,即使盛极一时,被淘汰也是必然结局。

三、做事方法不当类死因

1、做事之前目标定位和做事道德准则不清晰或不坚定;

2、做事之前准备不足,三拍干部搞决策;

注:三拍干部是指拍脑袋出主意、拍胸脯搞决策、拍屁股走人,决策之前不做充分的调研、分析和论证,靠感觉、胆量决定行动计划,事情失败后想法推卸和逃避责任。

3、没有执行力,遇到困难就否定决策和方案;

4、缺乏事中及时的评估、反馈和调整,要不一条路走到黑,要不就是做事浅尝辄止,不得善终

5、一味为做事而做事,不总结、不提升,活到老做到老,最终只有经历没有经验,重复错误总是犯,同样机会总是抓不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文章标签: # 破产 # 债务 # 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