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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汽车驾驶员模拟考试地点_湖南娄底汽车驾驶员模拟考试

tamoadmin 2024-06-30 人已围观

简介1.2015年湖南省娄底公务员考试什么时候资格审查,地点在哪里?2.湖南益阳2020年经济师考试考前重要提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重要提示?3.电力安全活动月总结4.衡阳2020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参考重要提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重要提示?猎考网编辑为考生准备岳阳2023年经济师考试考前重要提示,为考生发布经济师考试的相关资讯,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23年经

1.2015年湖南省娄底公务员考试什么时候资格审查,地点在哪里?

2.湖南益阳2020年经济师考试考前重要提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重要提示?

3.电力安全活动月总结

4.衡阳2020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参考重要提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重要提示?

湖南娄底汽车驾驶员模拟考试地点_湖南娄底汽车驾驶员模拟考试

猎考网编辑为考生准备岳阳2023年经济师考试考前重要提示,为考生发布经济师考试的相关资讯,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2023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11月21-22日举行。为更好地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次考试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举行,请人员认真阅读我院网站发布的《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考试纪律告知书》的具体要求,知悉防疫相关规定,提前彩色打印好本人24小时内的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进入考点时主动配合考点人员查验。

二、1.本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电子化考试(即机考)。人员可提前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站通过模拟作答系统熟悉考试作答界面。

网址)

2.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须在计算机上作答。人员参加考试可携带文具仅限于铅笔。严禁将具有(电子)记录/存储/计算/通讯等功能的工具及考试相关资料带入考场座位,考场上配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随身携带的非考试用品统一存放在知识点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离场时自行取走。

3.人员应按照考试系统的提示登录系统,须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及《操作指南》,并点击“我已阅读”按钮。考试开始后,考试系统将自动进行计时,人员作答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

4.在开始作答之前,人员需测试并确认考试设备运行正常;初中级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长为1.5小时,每科目可提前15分钟交卷。对于同时报考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人员,两科目考试合并组织、分科目连续作答,总计考试时长为3小时,两科目合计可提前30分钟交卷、离场。

5.人员须在考场内保持安静;独立进行作答,不得与其他人员交流讨论,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遇到无法登录、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时须立即举手询问,并听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不得自行处置。因不可抗力或难以提前防范的因素致使考试无法正常完成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补考。

6.考试全程,人员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和管理。如违反考场规则而影响考试成绩的,后果自负。

7.考试结束后,人员交卷后,须确认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离开考场;若界面提示“交卷失败”,须及时联系监考人员。

三、领取或打印准考证后,请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考前准备。要认真查看自己参加考试所在考点及详细地址,避免走错考点学校。要按准考证上标明的考场号,准确找到自己的考场,防止进错考场坐错座位。

四、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合理规划好出行时间和交通路线。因防疫需要,人员车辆不允许进入考点。建议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考试当天提前1.5小时到达,从提示校门进入考点。开车前往的人员,建议另带一名驾驶员,送达知识点后即停即走。

五、人员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电子身份证、单位社保卡不能作为有效证件参考),主动配合查验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提前彩色打印),测量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考点考场。如身份证遗失或过期,可提前到户籍或考点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六、所有人员应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从进入考点直至考试结束离开考点(包括在考场就座后考试作答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

七、1.考生考试当天现场体温测量及复测均异常(≥37.3℃)、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健康码为红码者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2.11月8日以来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且考试当天能提供近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

为方便安排隔离考场,请考生提前自主查询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符合条件2的人员在11月20日12:00前向所在考区的人事考试机构主动报告备案,没有主动报备的不允许参考。

八、以下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1.无准考证、身份证,不能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

2.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

3.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且不能提供考试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

4.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码为红码者。

九、根据规定,人员进入考场后,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携带至考场座位。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座位上发现手机等电子设备一律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作违纪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响,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十一、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违纪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报考者的,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涉考犯罪规定。如实施相关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十三、人员在考前及考试期间应按规定主动如实申报自身健康状况及旅居史、接触史等疫情防控信息。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包括虚假健康码行程卡)的,将取消考试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敬请广大人员诚信参考,远离作弊,共同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1:

部分涉考法律提示

1、《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考试纪律告知书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湖南省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安全进行。疫情防控按照人社部考试中心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人考中心函〔2020〕32号)和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疫情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人社考函〔2020〕4号)执行。请所有考生知悉、理解、配合、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防疫的措施和要求。

一、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在考试前14天(考试日)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湖南本省的通过微信公众号“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申领健康码,外省的通过微信小程序“政务服务平台”申领防疫健康信息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通过微信小程序“通信行程卡”申领),持续关注自己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并进行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诊疗和排查,保证参考时身体健康。近期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尽量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出行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手部卫生。

二、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健康码为黄码的考生,应于考试当天入场时提供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建议至少提前15天到达考点所在城市或湖南省境内其他低风险地区,自觉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

三、为保证考生能准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请事前打印好本人考前24小时内的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信息彩色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并确保打印的信息完整、清晰。

四、每场次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试考点。进入考点时,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接受体温测量,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色、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体温<37.3℃)且无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进场时须有序排队,保持人员间距。

五、以下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1.无准考证、身份证,不能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

2.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

3.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且不能提供考试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

4.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码为红码者。

六、进入考点时两次体温测量不正常的考生,须现场签字确认,作为不参加考试(成绩有效期顺延一年)依据。

七、 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健康码为黄码,且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的考生,将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请此类考生在考前一天向所在考区的人事考试机构主动报告备案。

八、所有考生应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应全程佩戴口罩。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

九、考试期间考生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现场医务人员会同知识点研判认为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再追加考试时间。经研判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到隔离观察室休息,由驻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十、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

十一、考生在外餐饮应选择卫生条件达标的饭店就餐,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避免交谈。餐前餐后必须洗手。

十二、考生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根据规定人员进入考场后,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携带至考场座位,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座位上发现手机等电子设备一律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

十四、考生在打印准考证前应认真阅读考试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防疫要求,并签署《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考生打印准考证即视同为认同并签署承诺书。

湖南省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

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湖南省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在此郑重承诺: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报备电话

长沙0731- 82563172

株洲0731-28813393

湘潭0731-58568994

衡阳0734-2826112

邵阳0739-5324935

岳阳0730-8882303

常德0736-7893126

张家界0744-8230135

益阳0737-4226090

娄底0738-8312396

郴州0735-2871247

永州0746-8329607

怀化0745-2390286

湘西0743-8222104

湖南省人事考试院 0731-85063789、8506374

原文链接::

考试真题:2022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

成绩查询:2022年全国经济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合格标准:历年经济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报名时间: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报名条件: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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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南省娄底公务员考试什么时候资格审查,地点在哪里?

猎考网编辑为考生准备湖南2023年经济师考试考前重要提示,为考生发布经济师考试的相关资讯,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2023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11月21-22日举行。为更好地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次考试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举行,请人员认真阅读我院网站发布的《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考试纪律告知书》的具体要求,知悉防疫相关规定,提前彩色打印好本人24小时内的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进入考点时主动配合考点人员查验。

二、1.本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电子化考试(即机考)。人员可提前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站通过模拟作答系统熟悉考试作答界面。

网址)

2.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须在计算机上作答。人员参加考试可携带文具仅限于铅笔。严禁将具有(电子)记录/存储/计算/通讯等功能的工具及考试相关资料带入考场座位,考场上配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随身携带的非考试用品统一存放在知识点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离场时自行取走。

3.人员应按照考试系统的提示登录系统,须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及《操作指南》,并点击“我已阅读”按钮。考试开始后,考试系统将自动进行计时,人员作答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

4.在开始作答之前,人员需测试并确认考试设备运行正常;初中级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长为1.5小时,每科目可提前15分钟交卷。对于同时报考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人员,两科目考试合并组织、分科目连续作答,总计考试时长为3小时,两科目合计可提前30分钟交卷、离场。

5.人员须在考场内保持安静;独立进行作答,不得与其他人员交流讨论,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遇到无法登录、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时须立即举手询问,并听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不得自行处置。因不可抗力或难以提前防范的因素致使考试无法正常完成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补考。

6.考试全程,人员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和管理。如违反考场规则而影响考试成绩的,后果自负。

7.考试结束后,人员交卷后,须确认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离开考场;若界面提示“交卷失败”,须及时联系监考人员。

三、领取或打印准考证后,请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考前准备。要认真查看自己参加考试所在考点及详细地址,避免走错考点学校。要按准考证上标明的考场号,准确找到自己的考场,防止进错考场坐错座位。

四、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合理规划好出行时间和交通路线。因防疫需要,人员车辆不允许进入考点。建议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考试当天提前1.5小时到达,从提示校门进入考点。开车前往的人员,建议另带一名驾驶员,送达知识点后即停即走。

五、人员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电子身份证、单位社保卡不能作为有效证件参考),主动配合查验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提前彩色打印),测量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考点考场。如身份证遗失或过期,可提前到户籍或考点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六、所有人员应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从进入考点直至考试结束离开考点(包括在考场就座后考试作答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

七、1.考生考试当天现场体温测量及复测均异常(≥37.3℃)、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健康码为红码者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2.11月8日以来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且考试当天能提供近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

为方便安排隔离考场,请考生提前自主查询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符合条件2的人员在11月20日12:00前向所在考区的人事考试机构主动报告备案,没有主动报备的不允许参考。

八、以下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1.无准考证、身份证,不能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

2.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

3.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且不能提供考试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

4.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码为红码者。

九、根据规定,人员进入考场后,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携带至考场座位。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座位上发现手机等电子设备一律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作违纪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响,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十一、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违纪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报考者的,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涉考犯罪规定。如实施相关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十三、人员在考前及考试期间应按规定主动如实申报自身健康状况及旅居史、接触史等疫情防控信息。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包括虚假健康码行程卡)的,将取消考试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敬请广大人员诚信参考,远离作弊,共同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1:

部分涉考法律提示

1、《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考试纪律告知书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湖南省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安全进行。疫情防控按照人社部考试中心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人考中心函〔2020〕32号)和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疫情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人社考函〔2020〕4号)执行。请所有考生知悉、理解、配合、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防疫的措施和要求。

一、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在考试前14天(考试日)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湖南本省的通过微信公众号“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申领健康码,外省的通过微信小程序“政务服务平台”申领防疫健康信息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通过微信小程序“通信行程卡”申领),持续关注自己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并进行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诊疗和排查,保证参考时身体健康。近期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尽量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出行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手部卫生。

二、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健康码为黄码的考生,应于考试当天入场时提供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建议至少提前15天到达考点所在城市或湖南省境内其他低风险地区,自觉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

三、为保证考生能准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请事前打印好本人考前24小时内的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信息彩色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并确保打印的信息完整、清晰。

四、每场次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试考点。进入考点时,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接受体温测量,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色、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体温<37.3℃)且无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进场时须有序排队,保持人员间距。

五、以下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1.无准考证、身份证,不能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

2.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

3.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且不能提供考试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

4.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码为红码者。

六、进入考点时两次体温测量不正常的考生,须现场签字确认,作为不参加考试(成绩有效期顺延一年)依据。

七、 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健康码为黄码,且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的考生,将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请此类考生在考前一天向所在考区的人事考试机构主动报告备案。

八、所有考生应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应全程佩戴口罩。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

九、考试期间考生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现场医务人员会同知识点研判认为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再追加考试时间。经研判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到隔离观察室休息,由驻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十、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

十一、考生在外餐饮应选择卫生条件达标的饭店就餐,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避免交谈。餐前餐后必须洗手。

十二、考生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根据规定人员进入考场后,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携带至考场座位,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座位上发现手机等电子设备一律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

十四、考生在打印准考证前应认真阅读考试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防疫要求,并签署《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考生打印准考证即视同为认同并签署承诺书。

湖南省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

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湖南省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在此郑重承诺: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报备电话

长沙0731- 82563172

株洲0731-28813393

湘潭0731-58568994

衡阳0734-2826112

邵阳0739-5324935

岳阳0730-8882303

常德0736-7893126

张家界0744-8230135

益阳0737-4226090

娄底0738-8312396

郴州0735-2871247

永州0746-8329607

怀化0745-2390286

湘西0743-8222104

湖南省人事考试院 0731-85063789、8506374

原文链接::

考试真题:2022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

成绩查询:2022年全国经济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合格标准:历年经济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报名时间: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报名条件: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资格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考点内容、不清楚报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湖南益阳2020年经济师考试考前重要提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重要提示?

2015年湖南省娄底公务员考试资格审查公告

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由招录机关负责,资格审查时间另行公告。

2.资格审查对象。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2的比例,在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资格审查对象。网上报名前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再复审,按照招考职位计划1∶2的比例,直接进入面试。

3.资格审查内容。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户口本、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等,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四项目人员应提供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考核鉴定意见。招录机关应对照职位条件和报考人员填写的网上报名信息,认真查验证件、证明。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视为放弃资格审查。提交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考职位条件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4.资格审查对象递补。因报考人员放弃资格审查和资格审查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拟面试人数达不到招录计划1∶2比例的,在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历年真题及模拟题下载。在线刷题,提高笔试成绩,就用华图砖题库在线做题平台: style="font-size: 18px;font-weight: bold;border-left: 4px solid #a10d00;margin: 10px 0px 15px 0px;padding: 10px 0 10px 20px;background: #f1dada;">电力安全活动月总结

猎考网编辑为考生准备湖南益阳2023年经济师考试考前重要提示,为考生发布经济师考试的相关资讯,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2023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11月21-22日举行。为更好地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次考试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举行,请人员认真阅读我院网站发布的《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考试纪律告知书》的具体要求,知悉防疫相关规定,提前彩色打印好本人24小时内的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进入考点时主动配合考点人员查验。

二、1.本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电子化考试(即机考)。人员可提前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站通过模拟作答系统熟悉考试作答界面。

网址)

2.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须在计算机上作答。人员参加考试可携带文具仅限于铅笔。严禁将具有(电子)记录/存储/计算/通讯等功能的工具及考试相关资料带入考场座位,考场上配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随身携带的非考试用品统一存放在知识点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离场时自行取走。

3.人员应按照考试系统的提示登录系统,须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及《操作指南》,并点击“我已阅读”按钮。考试开始后,考试系统将自动进行计时,人员作答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

4.在开始作答之前,人员需测试并确认考试设备运行正常;初中级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长为1.5小时,每科目可提前15分钟交卷。对于同时报考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人员,两科目考试合并组织、分科目连续作答,总计考试时长为3小时,两科目合计可提前30分钟交卷、离场。

5.人员须在考场内保持安静;独立进行作答,不得与其他人员交流讨论,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遇到无法登录、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时须立即举手询问,并听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不得自行处置。因不可抗力或难以提前防范的因素致使考试无法正常完成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补考。

6.考试全程,人员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和管理。如违反考场规则而影响考试成绩的,后果自负。

7.考试结束后,人员交卷后,须确认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离开考场;若界面提示“交卷失败”,须及时联系监考人员。

三、领取或打印准考证后,请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考前准备。要认真查看自己参加考试所在考点及详细地址,避免走错考点学校。要按准考证上标明的考场号,准确找到自己的考场,防止进错考场坐错座位。

四、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合理规划好出行时间和交通路线。因防疫需要,人员车辆不允许进入考点。建议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考试当天提前1.5小时到达,从提示校门进入考点。开车前往的人员,建议另带一名驾驶员,送达知识点后即停即走。

五、人员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电子身份证、单位社保卡不能作为有效证件参考),主动配合查验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提前彩色打印),测量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考点考场。如身份证遗失或过期,可提前到户籍或考点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六、所有人员应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从进入考点直至考试结束离开考点(包括在考场就座后考试作答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

七、1.考生考试当天现场体温测量及复测均异常(≥37.3℃)、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健康码为红码者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2.11月8日以来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且考试当天能提供近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

为方便安排隔离考场,请考生提前自主查询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符合条件2的人员在11月20日12:00前向所在考区的人事考试机构主动报告备案,没有主动报备的不允许参考。

八、以下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1.无准考证、身份证,不能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

2.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

3.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且不能提供考试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

4.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码为红码者。

九、根据规定,人员进入考场后,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携带至考场座位。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座位上发现手机等电子设备一律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作违纪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响,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十一、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违纪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报考者的,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涉考犯罪规定。如实施相关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十三、人员在考前及考试期间应按规定主动如实申报自身健康状况及旅居史、接触史等疫情防控信息。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包括虚假健康码行程卡)的,将取消考试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敬请广大人员诚信参考,远离作弊,共同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1:

部分涉考法律提示

1、《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考试纪律告知书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湖南省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安全进行。疫情防控按照人社部考试中心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人考中心函〔2020〕32号)和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疫情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人社考函〔2020〕4号)执行。请所有考生知悉、理解、配合、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防疫的措施和要求。

一、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在考试前14天(考试日)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湖南本省的通过微信公众号“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申领健康码,外省的通过微信小程序“政务服务平台”申领防疫健康信息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通过微信小程序“通信行程卡”申领),持续关注自己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并进行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诊疗和排查,保证参考时身体健康。近期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尽量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出行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手部卫生。

二、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健康码为黄码的考生,应于考试当天入场时提供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建议至少提前15天到达考点所在城市或湖南省境内其他低风险地区,自觉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

三、为保证考生能准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请事前打印好本人考前24小时内的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信息彩色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并确保打印的信息完整、清晰。

四、每场次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试考点。进入考点时,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接受体温测量,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色、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体温<37.3℃)且无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进场时须有序排队,保持人员间距。

五、以下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1.无准考证、身份证,不能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

2.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

3.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且不能提供考试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

4.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码为红码者。

六、进入考点时两次体温测量不正常的考生,须现场签字确认,作为不参加考试(成绩有效期顺延一年)依据。

七、 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健康码为黄码,且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的考生,将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请此类考生在考前一天向所在考区的人事考试机构主动报告备案。

八、所有考生应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应全程佩戴口罩。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

九、考试期间考生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现场医务人员会同知识点研判认为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再追加考试时间。经研判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到隔离观察室休息,由驻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十、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

十一、考生在外餐饮应选择卫生条件达标的饭店就餐,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避免交谈。餐前餐后必须洗手。

十二、考生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根据规定人员进入考场后,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携带至考场座位,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座位上发现手机等电子设备一律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

十四、考生在打印准考证前应认真阅读考试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防疫要求,并签署《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考生打印准考证即视同为认同并签署承诺书。

湖南省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

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湖南省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在此郑重承诺: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报备电话

长沙0731- 82563172

株洲0731-28813393

湘潭0731-58568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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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0739-5324935

岳阳0730-8882303

常德0736-7893126

张家界0744-8230135

益阳0737-4226090

娄底0738-8312396

郴州0735-2871247

永州0746-8329607

怀化0745-2390286

湘西0743-8222104

湖南省人事考试院 0731-85063789、8506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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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真题:2022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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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2020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参考重要提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重要提示?

电力安全活动月总结四篇

  篇一:电力安全月活动总结

 我局积极按照xx公司《关于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三个一”农村用电安全活动的通知》要求,扎实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有效的普及了农村地区的用电安全常识,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农村的安全用电意识和使用水平。现将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

 一是成立了以主管副局长为组长,副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农电部主任、各电力局局长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并在农电工作部设活动办公室,为活动的扎实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保障。二是电力局成了以局长为组长、书记和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在安监科设立了活动办公室。三是我局和各电力局分别制定了内容丰富、全面详实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全面安排部署了安全生产月各项工作。

 二、活动主要内容

 1、入校上一堂用电安全课。

 各电力局分别组织人员进学校普及安全用电常识,提高青少年安全用电意识,用幻灯片形式向该校师生讲解了安全用电的重要意义和安全用电小常识,并向部分学生赠送了作业本、铅笔、乒乓球拍、羽毛球拍等文体用品。同时还组织人员对部分学校用电线路及用电装置进行了检查,拆除了教学楼内陈旧电力线路,改善了该校安全用电环境,保障学校安全用电。塑造了电力企业的良好形象。

 2、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6月12日,三县电力局分别在广场开展了紧扣“安全责任、重在落实”这一主题,以安全生产理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为宣传重点的“电力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活动当天发放各类安全宣传资料、宣传挂图、宣传手册等4600余份,受理群众安全用电咨询82余人。一方面开展了电力设施保护、防外力破坏的宣传教育,一方面普及了安全用电知识、宣传解释电费电价政策。

 3、做好防汛度汛应急准备工作。

 要求运行部门结合夏季气候特点和辖区地理位置特点,认真落实防汛措施,继续加强对防汛重点区域、滑坡地带、河床地段等重点线路设备的检查,完善各级防汛预案及人员撤离预案,树立“宁信有备、防大汛、抗大洪”意识,提前做好主汛期到来之前的各项落实措施,对备品备件进行了检查并及时补充,做好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

 4、开展临时用电及家用电器的绝缘检测示范活动。

 各电力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测、检查和指导,特别是针对农村常见的使用老化、龟裂导线、导线连接处不使用绝缘胶带缠绕、私拉乱接用电设施、使用绝缘老化的家用电器、使用绝缘不良的农用电器设备等用电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指导安全用电。二是结合农村生产生活用电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开展现场讲解,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使用方法所和起到的保护作用进行讲解、演示,重点讲授农用和家用电器绝缘损坏的主要特征及检测方法(验电笔检测、漏电保护器频繁跳闸等)。

 5、开展好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

 通过对典型事故和身边事故案例进行剖析,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探索规律,组织举办电力人身事故案例漫画巡展、反思大讨论、隐患排查治理、“我为安全进一言”等活动,增强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观看了“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片《安全责任、重在落实》和系列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片,提高了警示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增强警示教育活动的感染力、影响力和渗透力。

 通过开展“安全月”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我局安全管理水平,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了安全隐患缺陷,提高了广大职工整体素质,达到了预期目的。我局将继续加强“八宁可、八不可”安全管理理念,强化两种精神、两种意识,以安全风险管控活动为主线,不断加强安全管理,促进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篇二:电力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在电力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办安全[201*]26号)的要求,201*年6月我省电力行业结合实际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主题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活动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切实加强“安全月”活动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电监会的通知要求,我办及时组织全省电力行业开展“安全月”活动,印发《关于在**省电力行业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闽电监供电[201*]35号),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开展系列“安全月”活动:一是“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进行电力设施保护专题宣传和用电安全知识宣传活动;二是开展“201*年电力安全八闽行”主题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关爱员工生命、关注电力安全”的良好氛围;三是开展迎峰度夏前安全检查活动,确保电力安全和有序用电;四是开展大唐宁德电厂涉网安全性评价活动,确保新建机组安全运行;五是开展安全生产管理专题研讨会,营造良好的安全意识和氛围;六是加强防汛值班,千方百计发挥电站水库兴利减灾作用,确保大坝安全。通过各项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了电力员工的安全意识。各单位对“安全月”活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我办的活动要求,认真制定“安全月”活动方案和计划,切实组织好“安全月”活动,把“安全月”活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推动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活动

 “安全月”期间,我办组织全省电力行业广泛深入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根据“安全月”活动安排,我办印发《关于开展“201*年电力安全八闽行”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闽电监函50号文),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以“电力安全八闽行”为主题内容的11项活动,并在“中国安全生产报”专题新闻栏目报道**“电力安全八闽行”系列安全活动,连续报道了福州电业局“座谈会别开生面”、厦门华夏电力公司“围绕班组想点子”、湄洲湾电厂“多管齐下求实效”、华电**永安火电厂“下猛药治理违章”、中电国际**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促职工提升技能”、**漳州后石电厂“建章立制强基础”、国电**南埔电厂“紧盯每个苗头”、**宁德发电公司“专家评价找不足”、**煤炭集团龙岩坑口电厂“安全发展、国泰民安”横幅签名活动新闻以及**省电力公司青年安全生产辩论赛新闻,该报记者还对我办郑宝强专员和张建平副专员到福州、泉州、厦门等地开展的迎峰度夏检查工作进行了跟踪采访报道。

 **省电力公司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知识宣传,以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为主线,按照“严、细、实、新”的要求,有力营造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浓厚气氛,使活动主题“安全发展,国泰民安”深入人心。通过“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用电的宣传,提高广大用户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用电意识;举办“青年安全生产辩论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深入宣传“严、细、实、新”的安全文化;举办“安全生产之我见”员工论坛活动,为广大员工提供了一个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的平台;深入社区、农村、学校开展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知识普及,传播“爱心活动”“平安工程”精神内容,使广大员工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促进员工加强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的动力。华电**公司召开安全生产管理研讨会议,通过对1-5月份电厂发生的事故和异常或未遂事件的总结,分析当前公司系统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闭环控制的难点和措施。华阳后石电厂在生产、施工现场张贴电力“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宣传画,在网站上进行电力安全法制、安全知识宣传,结合安全活动日交流座谈、集中授课学习等形式加大安全月的宣传力度。

 厦门华夏电力公司举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事故案例分析”安全教育课,组织员工观看安全生产教育录像和安全知识竞赛活动,逐步把安全月活动推向高潮。**煤炭集团工业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开展“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专题大讨论,组织职工参加全国安全生产月和组委会办公室开展的“平安中国”—《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和全国劳动安全防护知识竞赛答题。大唐宁德电厂举行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主题的告别无违章签名活动,营造“安全月”活动气氛。

 各单位在“安全月”期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宣传标语、宣传栏、简报、签名活动、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安全生产辩论赛、安全论坛、安全知识讲座和观看安全教育录象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三、突出重点开展安全检查,查找问题督促整改,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安全月”活动期间,各单位结合开展迎峰度夏安全大检查、防台、防汛检查、基建大检查、反事故斗争复查及专项督查活动,查找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消除隐患,夯实了安全生产基础。“安全月”正值主汛期,各单位一方面加强防台风、防汛检查;另一方面,加强了设备维护消缺工作,严把检修质量关,为迎峰度夏保证电力供应做准备。

 我办郑宝强专员、张建平副专员专程到福州、泉州、厦门等地区以及可门电厂和嵩屿电厂进行迎峰度夏安全检查指导,于企业共商安全度厦大计。**省电力公司重点组织了重大反事故措施、基建

 大检查、反事故斗争复查及专项督查活动,有力地查处了一批安全生产隐患,并狠抓整改,较大范围的消除了安全生产隐患,夯实了安全生产基础。面对6月上旬强雷暴雨侵袭,省电力公司迅速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公司领导亲自指挥,广大干部员工发扬“顾全大局,不畏艰险,不辱使命,无私奉献”的抗灾精神,一手抓防御,一手抓救灾保供电,全线投入抢险救灾,将自然灾害的影响降到最低。华电**公司将“安全月”活动与防台防汛工作结合起来,有效落实防台防汛预案,通过加强对台情和汛信的预报,竭力实施超前控制、现场督导等有效措施,确保华电**公司所属单位安全渡汛。厦门华夏电力公司针对迎峰度夏等季节特点以及今年以来设备故障、机组启停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不安全现象,组织分析,举一反三,查找有关设备隐患及管理、规程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华能福州电厂结合夏季机组高负荷运行、汛期和台风季节的生产特点,开展了迎峰度夏、防台防汛夏季安全大检查活动,以保证机组在迎峰度夏期间的安全发电,确保今年检修后机组的长周期运行,共保电网安全运行。**湄洲湾火电厂加强对台风情况的预报、事前检查、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机组稳定运行。国电江阴电厂查找安全文明施工与标准化作业之间的差距,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努力实现高标准达标投产。龙岩坑口火电厂组织安全大检查,重点对热控、电气专业进行现场隐患的排查,加大力度落实整改,提高了设备安全水平。

 四、切合实际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华电**公司组织举办消防讲座,邀请**省消防中队专家为公司本部员工上课。6月16日组织开展火灾消防实战演习,并对演习过程进行了总结评价,通过培训和演习,使员工掌握高楼防火及逃生的技能,筑牢消防安全基础。**湄洲湾火电厂对全厂消防系统及设备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和试验,在行政办公楼开展消防逃生演习,根据演习结果和情况对危险点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预控措施。通过模拟火警演习,对消防队员的接警、出警和灭火过程进行全面的演练和评价,提高了企业消防队员消防作战能力,同时提高了企业员工的消防意识。

 大唐宁德电厂组织开展防止全厂停电的事故演习,通过演习,运行人员的事故判断能力、处理能力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国电南埔电厂开展了火灾应急预案演练,由公司领导、总经部、安监部、专职消防队、车队、当值值长参加进行了由于意外引起燃油起火的火灾消防演练,通过演练锻炼了职工队伍,增强了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三明电业局为提高供电系统在洪涝等自然灾害下的快速应变能力,举行了大规模防汛及电网反事故联合仿真演习。通过演习,查找暴露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了《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增强了抗灾应变能力。

 此次“安全月”活动,在省安监局指导下,经过各电力企业共同努力下,取得预期效果,达到预期目的。各单位在总结“安全月”活动所取得成果同时,应进一步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特别要注意对安全月检查活动中查出问题的督促整改,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巩固“安全月”活动成果,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篇三:电力安全月活动总结

 为扎实开展好今年X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公司开展了系列安全活动,公司所属各部门从自身做起,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天天保持高度警惕、时时保持清醒头脑”,做到警钟长鸣,从而防止了各类似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公司实际,安全生产月总结如下。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突出以人为本、警钟长鸣,建设安全文化,强化安全意识,推广先进典型。本次活动公司以奥运保电、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安全生产“百问百查”、电力设施保护、农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常识、隐患排查治理、重温学习事故案例为主。努力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确保安全稳定的良好局面,保障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效开展,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提前安排,提前落实,求真务实的开展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中心,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活动主题,以“六不发生、五个控制”活动目标,深入彻底地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1、“学制度、强素质、保安全”活动(6月1日—6月20日):在此期间,采取分散、集中等多种学习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加强学习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工作票、操作票管理规定》、《(省公司党委1号文)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东供电党1号文)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网公司《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3、17”海东公司川口变发生的人身触电事故、“7、18”西宁供电局误操作事故、“8·21”湖南娄底新化县电力局人身触电死亡事故、国家电网公司[2007]8号文,关于近期发生事故的通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在此基础上要以班组为单位,举办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知识互答竞赛活动,以巩固学习成果,增强职工安全素质。竞赛活动采用有奖答题的形式。各部门认真组织本部门职工积极参与,参与人数不少于本部门职工的95%。

 2、“安全、稳定、和谐”主题征文活动(6月2日—6月25日):在学习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各部门、班组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榜样。

 3、6月8日配合安全月活动,公司组织人员上街进行了安全宣传和咨询活动,发放宣传材料2000多份,悬挂横幅2条,摆放展板30多块,发放宣传纪念品80多份,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及解答问题10余人次。

 4、组织公司全体驾驶员于6月4日,参加海东公司举办的以“关爱生命、谨慎驾驶、以人为本、确保安全”为主题的签名活动。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为配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5月16日我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培训和学习了应急预案。加强对员工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培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切实提高职工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公司严格贯彻执行海东供电公司总体部署,以“四不伤害”为核心,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结合“百问百查”“隐患排查年活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反“六不”活动(反电气作业不办工作票、反作业前不交底、反施工现场不监护、反电气作业不停电、反不验电、反工作地段两端不装设接地线)。“农电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以防止触电、防倒杆、防高空坠落等人身事故为重点,开展“五查一落实”为内容的检修、施工现场安全大检查。落实农电检修施工现场“三防十要”反事故措施,和“三措一案”(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对基层班所进行全面的自查、整改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分别成立安全月检查组。深入基层班所、深入作业现场对照检查提纲进行了认真检查,确保了检查面100%不留死角。

 2、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培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

 结合我公司特点,公司党政高度重视“安全月活动”工作,坚持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深化和完善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了全公司安全管理目标和要求,落实了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指明了工作方向;公司以科学管理为指导,加强了人身、电网、设备和交通工作的安全防范意识。同时以“以人为本抓安全、以完善制度保安全、以强化监督稳安全、以创新管理护安全、以考核激励促安全”,使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形成良好的安全运作机制,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篇四:电力安全月活动总结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落实好2004年春季安全大检查整改措施,切实抓好安全生产,使安全月的各项活动开展得内容充实、形式生动,我所就有关事项作了周密细致的计划,并及时对各站队的工作作了安排。

 我所在本年度安全月里,组织各站队职工进行了一系列的安全技术知识及规章制度的学习、讨论,组织了板报宣传及事故预想学习,自检自查等一系列安全活动,进一步强化了职工的安全意识,为搞好安全生产奠定了一定基础。

 现将我所“安全月”活动情况汇总如下:

 一、公司统一组织的《安规》考试结束后,我们组织了以所领导带队,安监专责、各站队兼职安全员参加的检查组,对所辖九个变电站和一个操作维护队进行了安全自检自查。在检查中,我们要求各站队结合人员及设备的实际情况和雷雨季节安全生产的要求,做好防汛和防鸟、鼠蛇工作,加强对设备的巡视检查,对重要设备要重点检查,例如避雷器、呼吸器、母线、线夹等,彻底消除设备上的安全隐患。组织各站队职工对本站队存在的设备缺陷、记录缺陷以及管理缺陷进行了讨论、整改,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管理。根据季节性气候变化特点和年初制定的两措计划,加强对设备的巡视力度。认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扎实抓好安全知识培训,夯实基础,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一一对照整改,不断提高本站运行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检查历时三天,检查时做到每天有小结、最后有总结,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各站队均配合检修部门搞好本年度的主变及开关等设备的检修工作。

 三、对本年度春季安全大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补划清晰了生产区、控制室、高压配电室安全警示线;110kV站积极组织人员对所属设备主变、母线、开关以及引线接头和部分充油设备,进行全面巡视,对消防砂箱、灭火器箱进行了防腐处理。

 四、在“安全月”活动中,各站队加大了对两票三制、《安全生产法》、《安全工作规程》、《事故调查规程》、《电力生产安全工作十到班组》、《反习惯性违章考核办法(暂行)》、《变电运行管理标准》、《现场运行规程》、《设备运行缺陷管理标准》等规章制度的学习。由于全体职工的努力学习和积极配合,使各项工作有了一定转变,逐步规范了作业标准化、制度化,运用《安全生产十到班组考核办法》的要求

 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工作,为营造全所良好的学习氛围,间接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理论基础,进一步强化了职工安全意识,对促进各站安全工作起到了一定保障。

 五、加强反习惯性违章的查处。各站通过相互监督、站长跟班等方法,有效控制了习惯性违章的发生。

 六、加强值班管理。结合人员岗位的变动,从劳动纪律及各项运行记录的规范着手,针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管理不完善的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整改,对存在的部分记录不规范的问题进行了经济惩罚,促使其向规范化靠拢。

 七、加强对两票三制的执行考核,以春季安全大检查中暴露出的两票三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例,组织了一次以两票三制的执行为主题的反事故学习,进一步加强了对两票三制的规范执行。对存在的交接班不规范问题进行了经济惩罚,进一步提高了认识,两票三制的规范执行得到了加强。

 八、利用现有条件,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通过散发资料、悬挂标语、出板报、更新宣传栏内容等方法围绕“安全”这一主题对职工和站队所在地周围群众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110kV中心变电站和35kV变电站组织职工以值为单位;充分利用板报、标语等宣传手段,围绕“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这一主题,作了大量关于安全生产的知识宣传。通过宣传教育,力争使职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做到知法、守法、用法。35kV变电站结合安全生产及日常生活中的安全问题,以安全为主题出了一期板报,以此加强对职工、站内住户及周围村民的安全宣传。各站均在大门上方悬挂了公司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宣传横幅。

 主要面向农村服务的变电站,利用宣传标语、口头讲述、发放资料等方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同时,各站还对防偷、防盗、防火灾等工作作了细致安排;总体做到在保证设备运行安全的同时保证人身也要安全。

 九、针对各站近期存在的一些设备非正常现象进行了分析、讨论,提高了值班员对设备的认识及分析能力;对新接收的变电站原来的职工进行了培训,以达到规范化管理的目的。

 十、在公司组织的电业安全知识竞赛中,我所积极参赛,选派的两支队伍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包揽了一、二名。通过组织职工观看电业安全知识竞赛,大家的安全生产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我要安全、我保安全、我管安全、我懂安全”的观念在全所上下蔚然成风。

 本次安全月活动中,我所全体职工共同努力,做了很多关于安全的工作,也积极、主动地学习、讨论,取得了一定效果,使我所安全工作有了一定进步,全所职工安全意识进一步得到提高,但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比如:设备管理、基础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所以,在实际工作中,

 我们还要加大力度,抓好安全生产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为今后的各项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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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考网编辑为考生准备衡阳2023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参考重要提示,为考生发布经济师考试的相关资讯,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2023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11月21-22日举行。为更好地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次考试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举行,请人员认真阅读我院网站发布的《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考试纪律告知书》的具体要求,知悉防疫相关规定,提前彩色打印好本人24小时内的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进入考点时主动配合考点人员查验。

二、1.本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电子化考试(即机考)。人员可提前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站通过模拟作答系统熟悉考试作答界面。

网址)

2.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须在计算机上作答。人员参加考试可携带文具仅限于铅笔。严禁将具有(电子)记录/存储/计算/通讯等功能的工具及考试相关资料带入考场座位,考场上配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随身携带的非考试用品统一存放在知识点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离场时自行取走。

3.人员应按照考试系统的提示登录系统,须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及《操作指南》,并点击“我已阅读”按钮。考试开始后,考试系统将自动进行计时,人员作答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

4.在开始作答之前,人员需测试并确认考试设备运行正常;初中级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长为1.5小时,每科目可提前15分钟交卷。对于同时报考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人员,两科目考试合并组织、分科目连续作答,总计考试时长为3小时,两科目合计可提前30分钟交卷、离场。

5.人员须在考场内保持安静;独立进行作答,不得与其他人员交流讨论,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遇到无法登录、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时须立即举手询问,并听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不得自行处置。因不可抗力或难以提前防范的因素致使考试无法正常完成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补考。

6.考试全程,人员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和管理。如违反考场规则而影响考试成绩的,后果自负。

7.考试结束后,人员交卷后,须确认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离开考场;若界面提示“交卷失败”,须及时联系监考人员。

三、领取或打印准考证后,请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考前准备。要认真查看自己参加考试所在考点及详细地址,避免走错考点学校。要按准考证上标明的考场号,准确找到自己的考场,防止进错考场坐错座位。

四、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合理规划好出行时间和交通路线。因防疫需要,人员车辆不允许进入考点。建议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考试当天提前1.5小时到达,从提示校门进入考点。开车前往的人员,建议另带一名驾驶员,送达知识点后即停即走。

五、人员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电子身份证、单位社保卡不能作为有效证件参考),主动配合查验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提前彩色打印),测量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考点考场。如身份证遗失或过期,可提前到户籍或考点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六、所有人员应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从进入考点直至考试结束离开考点(包括在考场就座后考试作答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

七、1.考生考试当天现场体温测量及复测均异常(≥37.3℃)、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健康码为红码者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2.11月8日以来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且考试当天能提供近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

为方便安排隔离考场,请考生提前自主查询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符合条件2的人员在11月20日12:00前向所在考区的人事考试机构主动报告备案,没有主动报备的不允许参考。

八、以下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1.无准考证、身份证,不能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

2.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

3.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且不能提供考试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

4.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码为红码者。

九、根据规定,人员进入考场后,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携带至考场座位。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座位上发现手机等电子设备一律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作违纪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响,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十一、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违纪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报考者的,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涉考犯罪规定。如实施相关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十三、人员在考前及考试期间应按规定主动如实申报自身健康状况及旅居史、接触史等疫情防控信息。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包括虚假健康码行程卡)的,将取消考试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敬请广大人员诚信参考,远离作弊,共同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1:

部分涉考法律提示

1、《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考试纪律告知书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湖南省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安全进行。疫情防控按照人社部考试中心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人考中心函〔2020〕32号)和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疫情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人社考函〔2020〕4号)执行。请所有考生知悉、理解、配合、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防疫的措施和要求。

一、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在考试前14天(考试日)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湖南本省的通过微信公众号“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申领健康码,外省的通过微信小程序“政务服务平台”申领防疫健康信息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通过微信小程序“通信行程卡”申领),持续关注自己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并进行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诊疗和排查,保证参考时身体健康。近期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尽量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出行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手部卫生。

二、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健康码为黄码的考生,应于考试当天入场时提供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建议至少提前15天到达考点所在城市或湖南省境内其他低风险地区,自觉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

三、为保证考生能准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请事前打印好本人考前24小时内的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信息彩色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并确保打印的信息完整、清晰。

四、每场次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试考点。进入考点时,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接受体温测量,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色、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体温<37.3℃)且无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进场时须有序排队,保持人员间距。

五、以下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1.无准考证、身份证,不能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

2.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

3.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且不能提供考试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

4.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码为红码者。

六、进入考点时两次体温测量不正常的考生,须现场签字确认,作为不参加考试(成绩有效期顺延一年)依据。

七、 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健康码为黄码,且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的考生,将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请此类考生在考前一天向所在考区的人事考试机构主动报告备案。

八、所有考生应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应全程佩戴口罩。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

九、考试期间考生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现场医务人员会同知识点研判认为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再追加考试时间。经研判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到隔离观察室休息,由驻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十、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

十一、考生在外餐饮应选择卫生条件达标的饭店就餐,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避免交谈。餐前餐后必须洗手。

十二、考生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根据规定人员进入考场后,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携带至考场座位,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座位上发现手机等电子设备一律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

十四、考生在打印准考证前应认真阅读考试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防疫要求,并签署《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考生打印准考证即视同为认同并签署承诺书。

湖南省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

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湖南省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在此郑重承诺: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报备电话

长沙0731- 82563172

株洲0731-28813393

湘潭0731-58568994

衡阳0734-2826112

邵阳0739-5324935

岳阳0730-8882303

常德0736-7893126

张家界0744-8230135

益阳0737-4226090

娄底0738-8312396

郴州0735-2871247

永州0746-8329607

怀化0745-2390286

湘西0743-8222104

湖南省人事考试院 0731-85063789、8506374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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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查询:2022年全国经济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合格标准:历年经济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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