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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租赁公司车子租不出去,租车公司 上海

tamoadmin 2024-05-23 人已围观

简介法律分析:你不理也是可以的,但是,你恐怕要承担不少的租车费。车子是你租出来的,只要一天不还回去,我想,你就应该向出租公司交纳租车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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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你不理也是可以的,但是,你恐怕要承担不少的租车费。车子是你租出来的,只要一天不还回去,我想,你就应该向出租公司交纳租车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客运车辆租赁的管理,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客运车辆租赁,是指本市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者)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承租人)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按时间计费的经营方式。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本市客运车辆租赁的经营者和承租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客运车辆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共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依照本规定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客运车辆租赁实施管理。第五条 (经营条件)

经营客运车辆租赁的,除应符合《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于租赁的客运车辆数量在二十辆以上;

(二)有相应的停车场地和维修保养能力;

(三)有完备的客运车辆租赁管理制度。第六条 (经营申请)

凡需从事客运车辆租赁业务的,应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客管处提出申请。已取得《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申请时应同时提供资质证书。

市客管处收到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从事客运车辆租赁业务,发给资质证书或变更资质证书。

经营者应凭准予经营客运车辆租赁的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车辆牌照的申领或变更等手续。第七条 (租赁车辆的要求)

用于租赁的客运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挡风玻璃右上方张贴《上海市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副本;

(二)装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车辆专用牌照;

(三)不装置计价器和防劫车设施;

(四)不放置顶灯。第八条 (承租人条件)

承租人承租客运车辆,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或证件:

(一)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提交法人或单位证明;

(二)港、澳、台同胞提交本人有效回乡证;

(三)华侨、外籍人员提交本人有效护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

除前款规定外,经营者可要求承租人对承租的客运车辆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承租人承租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第九条 (租赁合同)

经营者经营客运车辆租赁业务,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

(二)驾驶员姓名和驾驶证号码;

(三)租赁车辆的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和行政区域范围;

(四)租赁期限、费用和付款方式;

(五)租赁车辆灭失或损坏的担保方式;

(六)租赁期间车辆维修、保养的责任和费用承担的方式;

(七)租赁车辆归还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式;

(八)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方式;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租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承租人为机关、团体或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在租赁合同中载明法人或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承租人为个人的,应在租赁合同中载明其姓名、国籍、有效证件号码、住所。第十条 (承租车辆后的要求)

承租人承租车辆后,不得擅自转租或利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承租人承租车辆后,不得擅自更换租赁合同中确定的驾驶员。确需更换的,必须及时与经营者变更租赁合同。第十一条 (处罚)

无资质证书经营客运车辆租赁的,由市客管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市客管处按《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承租人承租车辆后擅自转租或利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由市客管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承租人承租车辆后擅自更换租赁合同中确定的驾驶员的,由市客管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文章标签: # 租赁 # 客运车辆 # 车辆